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国高等教育和普通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大纲》。 一、课程性质 第一条:军事课程是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的必修课。军事课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适应我国人才培养的战略目标和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需要,为培养高素质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保卫者服务。 二、课程目标 第二条:军事课程以国防教育为主线,以军事理论教育为重点,通过军事教学,使大学生掌握基本军事理论与军事技能,增强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强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观念,加强组织纪律性,促进综合素质的提高,为中国人民解放军训练储备合格后备兵员和培养预备役军官打下坚实基础的目的。 三、课程要求 第三条:军事课(含军事理论课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列入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学计划,考试成绩记入学生档案,学校应当按照本《大纲》组织实施军事课教学,严格考勤考核制度。 第四条:军事理论教学时数为36学时,学校在完成规定的学时外,应积极开设与军事课相关的选修课和举办讲座。在军事课教学中,要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掌握好深度和广度,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确保教学质量。 第五条:军事技能训练时间为2—3周,实际训练时间不得少于14天。在组织军事技能训练时,要以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条令、条例为依据,严格训练,严格要求,培养学生良好的军事素质。 四、课程内容 第六条:军事理论课主要内容和教学目标
第七条:军事技能训练主要内容和教学目标
五、课程建设 第八条:军事教师是完成军事课程目标的具体执行者和组织者。学校应当在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教师总编制内,按照军事课程教学任务配备相应数量的合格的军事教师。 第九条:军事教师要努力提高自身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积极参加教学改革和学术研究,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开创科研教学新局面。 第十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军事部门和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有计划地安排军事教师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改善知识结构,提高军事理论水平和学历、学位层次,以适应教学科研工作需要。 第十一条: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军事课教学规章制度和教师聘任制度;建立军事课教学档案并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二条:军事课程教材建设与管理,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总参谋部统一规划,并建立和完善教材编写、评审制度。军事课教材具有特殊性性,普通高等学校军事教学指导委员会将通过定期评审的形式推出优秀教材。各高等学校要严格把关,选用优秀军事课教材开展教学。 六、课程评价 第十三条:军事课程评价包括课程建设和课程定位、教师教学状况、学生学习效果等方面。课程建设评价应包含课程结构体系、课程内容、教材建设、教学管理、师资配备与培训、经费保障以及课程目标的完成情况等。课程定位应包含课程指导思想、课程管理、机构建制、保障措施等。军事教师教学状况应包含教师专业素质、教学能力、科研能力、教学工作量和课堂教学效果等,通过教师自评、学生评价和专家评议进行。学生学习效果应包含学生的学习态度、学习过程和学习效果评价,通过学生自评、互评和教师评定进行。 第十四条:军事课程建设的评价由国家教育部会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组织实施。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部门应制订本地区的评价方案,定期组织军事课建设评价检查,充分发挥教育评价的导向和激励作用。
七、附则 第十五条:本《大纲》是普通高等学校组织实施军事课程教学的基本依据,也是军事课教材建设和开展课程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各普通高等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和专业特点,对教学内容作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本《大纲》自2007年9月起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施行。 第十八条:本《大纲》由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负责解释。 |